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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市政园林   |  发布时间: 2026-05-14 14:15:26      
咨询内容: 我公司承建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施工期该项目委托了过程评审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审核并出具了《标价清单审核报告》,现为结算阶段: 《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以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进度计量和施工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回函》约定:《标价清单审核报告》,该报告中已经包含并确定全部计价原则。且《标价清单审核报告》已经建设单位、评审中心、过程评审咨询公司及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问题一、合同约定的《标价清单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回函》已明确该报告中已经包含并确定全部计价原则,结算时是否可以调整《标价清单审核报告》中的清单项目组价? 问题二、针对主材价格的调整,合同约定主材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市站信息价调价,没有信息的是否应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已进入《标价清单审核报告》中主材价进行计价?
答复意见: 一、建议执行《施工合同》约定及《建设单位回函》结算,无特别约定不得对清单项目组价再进行调整。 二、建议依据《施工合同》约定主材价格有信息价的采用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标价清单审核报告》中协商确定的主材价格计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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