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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价格信息   |  发布时间: 2026-07-16 09:31:19      
咨询内容: 1、问题一、合同约定签证变更中 原清单中有相同单价的执行原清单单价 没有相同的执行类似清单单价,如果没有相关清单可执行2013清单2024定额,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及市场价格,但是未约定下浮系数,审计单位按照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算出了一个下浮系数,将我方重新组价的部分进行了下浮,该审计方式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依据是什么? 2、问题二、室外管网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 DN600混凝土管 基础为C15混凝土 垫层为中粗砂,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的时DN600混凝土的材料价格报为195元/m(高出信息价),在实际施工时 该清单下的中粗砂变更为风化砂,审计单位在结算审核时 将该项清单重新组价 冲粗砂变更为风化砂,同时也把混凝土管的主材价格变更为162元/m(该价格为信息价),合同未对该处的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做出约定,该审计调整了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3、问题三、合同工期为2021年6月19日-2021年10月30日,项目为旧改项目,合同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为5%,1)风险以外的合同价格,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调整。2)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工程价在地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信息价格进行调整,最终以结算评审为准。吉建函[2021]648号文件要求调整人工工日单价,是否可以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注:以上问题为三个不同的项目
答复意见: 1、问题一、根据有约从约的结算原则,合同未约定,不建议下浮; 2、问题二、建议根据变更合同估价原则,针对变更部分重新组价; 3、问题三、合同无约定,建议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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