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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建筑装饰   |  发布时间: 2026-02-06 15:30:30      
咨询内容: 一、本工程为长144.7米、宽47米、高17.3米、蓄水量达8万立方米的大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规模与复杂程度远超市政定额中构筑物中的适用范围,二者在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和资源消耗上不属于同一类别。 二、施工过程中多项关键技术措施超出市政定额涵盖范围。例如,结构净高达16.1米,而市政定额模板支撑高度最高仅为12米;实际施工中采用的钢筋直螺纹套筒连接、后浇带处理、满堂脚手架支撑体系,以及墙面装饰、防水保温等工序,在市政定额中均无对应子目可参照。此外,市政定额混凝土浇筑内容未包含振捣工序,其人工消耗量也无法真实反映本工程大体积、高墙身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实际。整体而言,本工程在工艺上更接近于房屋建筑中的大型地下室或工业构筑物。 三、本项目主体施工于2016至2017年期间完成,早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水池执行定额问题的几点说明》。因此,该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的计价依据确定。 四、项目清单编制、施工过程的计量支付、一审结算审核,各方已在实际履约中一致采用更为接近实际的建筑工程定额作为计价基础,形成了连续的计价惯例。若在最终结算阶段变更计价依据,既违背工程计价的连续性原则,也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结算阶可以继续采用土建定额进行结算吗?
答复意见: 鉴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建议采用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选择的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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