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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价格信息   |  发布时间: 2026-01-23 10:43:29      
咨询内容: 问题1:某工程投标时清单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起的设计变更,导致位置、基线、标高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结算时变更部分工程量能否重新组价,如果可以重新组价按什么原则组价? 问题2: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因施工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经协商调价并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书面文件,审计单位是否有权利调整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意见?
答复意见: 1、根据清单计价原则,结算时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建议按照相应定额及施工期信息价重新组价。 2、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吉建造站[2023]4号)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变更签证,应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除发承包双方外其他单位无权调整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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